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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章程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2024-09-2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大运新城飞扬路99号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400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实施中学教育,促进教育发展。完成中学学历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实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党委会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举措。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事项。

5.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7.学校党的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9.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关工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课程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4.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制度。

5.校际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市区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7.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8.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四)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以及挂职援派,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2.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

3.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兼任职务。

4.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提名拟以学校名义推荐的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人选。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聘、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6.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员大会,并对提议事项进行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党委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按程序核准学校章程。

(三)监管和指导学校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工作。

(四)规范和指导学校人事管理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校长办公会议。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可邀请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入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关事项。

5.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9.学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0.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社会、家庭联系的重要事项。

11.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思政改革等重要措施。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的组织开展、文明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

(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课程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等。

2.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教师等各类人才教育管理服务政策措施。

4.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理等重要事项。

5.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7.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8.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市区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10.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1.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2.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3.学校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副校长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举办单位相关规定及协议任免/聘任。校长、副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分管)学校各项事务。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学校设立办公室(党政办)、德育处、教学处、教务处、总务处、安全办等职能部门和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举办单位和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做好选任。学校党政办、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原则上兼任该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各部门管理职数的设定,按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执行。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为学生。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四)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体活动与社团活动。

(五)符合条件规定的学生,有权获得学校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业所设立的奖励。

(六)对学校领导和教师的表扬或批评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学校管理者、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团结友善、诚信质朴、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遵守国家法规、中小学生守则与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勤奋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珍视学校品牌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备设施。

(六)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按规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学校办学理念:“和美教育”;“和”是途径、手段、文化,“美”是追求、目标、境界;“和美教育”就是把“和而不同,美美与共”的教育思想,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通过整合协调各种教育资源和教育要素,营造适宜、舒心、愉悦的教育氛围与环境,尊重个性特长、促进全面发展。

学校精神:“不断超越,追求卓越”。

学校校风:“严谨和谐”;学校教风:“用爱塑造灵魂,用心启迪智慧”;学校学风:“学会学习”;学校精神:“不断超越,追求卓越”;学校校训:“厚德博雅、崇真笃行”。

学校培养目标:“培养人格健全,具有国际视野和具有中华传统美德的实践创新人才”。

学校发展战略:坚持“健全人格、激发潜能、自我完善、创新发展”的发展战略,切实抓好学校品牌建设工程与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合作办学平台的领航学校、深圳市高质量发展的卓越高中”。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置办公室、德育处、教学处、总务处、安全办等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一)办公室(党政办)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具体负责日常行政工作,协调学校内部管理及对外接待宣传工作和人事、劳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二)德育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班主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委员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方面的决策;

(三)教学处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关于教学、科研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课程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和负责教学研究。负责学校日常教学事务、学籍管理、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做好教学服务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

(五)安全办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照举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层审批管理制;编报本单位预算,实施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接受捐赠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三)接受捐赠及使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