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普通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货物类】
采购人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普通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 |
|
项目名称: |
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普通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
项目类型: |
货物类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
内容 |
1 |
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2 |
投标人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资质。 |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内容 |
1 |
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
2 |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且投标文件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未有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
3 |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
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财政预算限额的; |
5 |
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 |
6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7 |
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响应条款偏离表》做出评判); |
8 |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 |
9 |
投标文件载明的服务期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
10 |
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或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 |
11 |
投标文件存在规避信息公开情形的; |
12 |
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的; |
13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初审不通过,按投标无效处理。
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评标信息
一、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二、详细评分表: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1 |
价格 |
30 |
2 |
技术部分 |
49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准则 |
1 |
技术规格响应情况 |
17 |
(一)评分标准: 要求对项目具体技术要求进行逐条响应,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技术参数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7分,带▲重要技术参数的每偏离一项扣4.5分,其余一般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正偏离不加分。 |
2 |
项目施工方案 |
6 |
一、评审内容: 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方案中应包含: 1、项目进度方案; 2、施工组织计划方案; 3、验收组织计划方案; 4、产品培训方案。 二、评审依据: 方案中每含有上述一项内容得0.5分,本项最高得2分。 在此基础上,对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打分: 1、方案非常清晰周密、非常合理可行、表述非常完整、方法非常得当、技术非常先进的得4分; 2、方案合理可行性一般、表述完整度一般、方法一般得当、技术一般先进的得2分; 3、方案合理性基本可行、表述完整度基本可行、方法基本得当、技术基本先进的得1分; 3、未提供或方案计划不切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完善性差、可行性差的不得分。 |
3 |
设计图评价 |
20 |
(一)评审内容: 整体方案符合各项功能性配置及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空间设计布置合理,符合采购单位需求,针对本项目提供项目设计图方案,方案中应包含: 1、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 2、提供场所效果图。 (二)评审标准: 1.方案中含有上述一个内容得2分,最高4分。 2.在此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对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 (1)方案极合理、条理极清晰、可操作性极强的得16分; (2)方案合理、条理清晰、可操作强的得10分; (3)方案较合理、条理较清晰、可操作较强的得8分; (4)方案一般合理、条理一般、可操作一般的得5分; (5)方案极不合理、条理极不清晰、可操作极差的不得分。 |
4 |
售后服务 方案 |
6 |
一、评审内容: 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方案中应包含: 1、服务内容; 2、维修应急方案; 3、培训方案 4、其他特色服务。 二、评审依据: 方案中每含有上述一项内容得0.5分,本项最高得2分。 在此基础上,对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打分: 1、售后服务方案非常详细,非常完善可行的得4分; 2、售后服务方案一般详细,一般完善可行的得2分; 3、售后服务方案基本详细,基本完善可行的得1分; 3、未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或方案内容不详细、可行性较差的不得分。 |
3 |
商务部分 |
16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准则 |
1 |
免费保质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
9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9分,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 |
2 |
免费保质期外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
1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分。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 |
3 |
其他商务条款偏离情况 |
6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其他商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6分,每负偏离一项扣0.3分。 |
4 |
诚信情况 |
5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准则 |
1 |
诚信情况 |
5 |
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
其它关键信息
一、评标定标信息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是否为评定分离项目 |
否 |
中标供应商家数 |
1 |
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家数 |
3 |
二、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企业提供服务,最终报价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扣除10%。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2、联合体投标且联合协议中明确约定优惠主体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总金额30%以上的,最终报价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扣除3%;联合体各方均为优惠主体的,最终报价在其最后一轮报价的基础上扣除10%。
3、政府采购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含有优惠主体的联合体声明函》。
(必须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格式内容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主体认定资料”)
三、关于失信供应商的价格上浮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深财购〔2017〕42 号)的规定,采取价格评比法(比如最低价法)的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供应商最终报价在该企业最后一轮报价的基础上上浮10%。失信供应商符合优惠主体资格的,价格扣除和价格上浮一并执行。
目 录
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开标
第六章评标要求
第七章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质疑处理
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普通教室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前往采购人处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1月19日 17: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普通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34.8万元
最高限价:34.8万元
采购需求: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
备注 |
1 |
后黑板宣传栏 |
60 |
套 |
详见招标文件 |
|
2 |
窗帘布 |
1206 |
米 |
详见招标文件 |
|
3 |
窗帘轨道 |
603 |
米 |
详见招标文件 |
|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以及《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备查);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3.2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以上内容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3.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注: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www.zfcg.sz.gov.cn)等3个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相关信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查询结果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9日(北京时间),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地点:
方式:现场获取或邮件办理报名手续,并填写《投标报名登记表》,供应商需提供以下报名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11月21日
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下投标,采用纸质投标文件。
2、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凡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的,请投标人于截标5日前提出,并将书面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人,逾期不受理。如有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采购人将于截标3日前将澄清或修补、答疑情况在相关网站公布,请投标人及时关注。投标人因疏忽,未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相关的澄清或修补、答疑情况,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需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的,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网下向我公司递交书面质疑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网下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3、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
4、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大运新城飞扬路99号
联系方式:
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
2024年11月15日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序号 |
内 容 |
规 定 |
1 |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
见《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的相关内容 |
2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3 |
投标有效期 |
120个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4 |
提交投标文件 |
1.本项目实行网下纸质投标文件投标; 2.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①一正三副(密封加盖公章) ②开标一览表(密封加盖公章) ③正本盖章扫描件光盘或U盘(密封加盖公章) |
5 |
评标标准及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6 |
履约保证金 |
无 |
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货物清单
(一)货物清单明细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后黑板宣传栏 |
详见具体技术要求 |
60 |
套 |
拒绝进口 |
2 |
窗帘布 |
详见具体技术要求 |
1206 |
米 |
拒绝进口 |
3 |
窗帘轨道 |
详见具体技术要求 |
603 |
米 |
拒绝进口 |
备注:
1.备注栏注明“拒绝进口”的产品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注明“接受进口”的产品允许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但不排斥国内产品。
2、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即所谓进口产品是指制造过程均在国外,如果产品在国内组装,其中的零部件(包括核心部件)是进口产品,则应当视为非进口产品。采用“接受进口”的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 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 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
3、本项目核心产品为: 后黑板宣传栏 。
三、具体技术要求
说明:
1、带“★”指标项为关键参数,如出现负偏离,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
2、招标技术要求中,用红色加粗字体标注的技术条款为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条款,共4项,其余为未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条款,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本招标文件要求中,凡标有“▲”的地方均被视为重要要求,若有带“▲”的要求未响应或不满足的,将按加重扣分处理。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参数 |
1 |
后黑板宣传栏 |
1.规格:5600mm±50mm*1200mm±50mm(由两块麻绒布面张贴展示板和一块长方形黑板组合而成) 面板要求及功能: 2.黑板采用搪瓷墨绿色板面,厚度不小于0.4mm,无附着颗粒,刮痕、起泡、剥落、流痕、裂纹等明显缺点;书写时手感流畅、充实、笔迹均匀、字迹清晰;用干式绒刷往返擦二次,应不留残余字迹,粉笔灰易落。 3.软木张贴麻绒板:采用≥8mm厚度的软木,软木原材为自然生长水松木,加工成微粒,合成板面,颜色一致,拼接整齐平整,无接缝,材质紧密均匀,富有弹性、韧性且耐磨,耐高温。麻绒张贴面面板,采用软木专用布料。100%纯棉麻化织棉麻绒,重量达400克/m或以上,阻燃、防污、防水,并经过过胶定型背胶处理,表面覆麻绒装饰布,表面经过阻燃处理,表面与软木层粘胶牢固。 4.具有传统绿板的各种功能:优良的拭擦度,流利清晰地板书度,耐刮、耐磨、耐久、抗化学物等特性和特长的产品寿命,百分之百不可燃,防火性好,板面用金属非锋利口刮檫无划痕损伤。 5.麻绒软木张贴板可钉挂学生习作、图片、报张,摄影照片,书法,手工作品。绿板板面耐磨易擦,使用寿命长;软木张贴板采用自然生长水松软木材料及麻绒布,不易变形,表面富有多样装饰美观;易张贴,无需专用配件材料;耐用,不易掉色。 6.铝合金边框:壁厚1.0mm或以上专用铝合金型材,牢固的铝合金型材边框,边框四角用工程塑料圆角包角。安全无隐患。 7.▲环保和安全性:符合黑板质量检测标准,检测标准依据GB 28231-2011《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检测报告内容至少包含书写板结构的标准要求【1、书写面板与衬板、背板应贴实,粘合或压实牢固,不宜使用铁钉加固,不宜有任何金属物露出书写面。2、书写板框应起到加紧压实书写面板、衬板及背板的作用,不松脱。3、书写面板本体应具有防潮性能,不因空气湿度变化而翘曲变形、发霉、结露、生锈。4、安装在书写板本体上的配件、附件如吊钩、挂图夹、照明灯座、笔槽等都不应遮挡书写面及妨碍在书写面上作业。5、书写板暴露在外部的边缘和角应为圆形或有倒角,无毛刺,其边缘均应有不小于R5mm的圆角。金属焊缝应打磨平滑。空心的端面应该有保护件或封闭。6、在没有工具的条件下,可拆卸部分包括端面的保护件以及装饰件均不能被拆除。7、在使用期间,书写板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该有结构上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危险】,检测评定结果:符合。提供第三方检带有CMA和CNAS标识的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备查。 |
2 |
窗帘布 |
8、纱线交织结构紧密且均匀,手感柔软顺滑,接触皮肤时感觉舒适,亲肤性较好。具有良好的垂坠性,不易产生褶皱,使窗帘更加挺括、有型,具有耐用性强,质地厚实,经纱和纬纱至少隔三根纱才交织一次,使得面料的密度较高,质地厚实,有较好的耐磨性和抗拉伸性,不易损坏,使用寿命较长。在印染过程中经过特殊处理,颜色能够牢固地附着在纤维上,不易褪色,即使经过多次洗涤和长时间使用,仍能保持鲜艳的色彩,面料紧密的结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挡热量的传递,具有较好的隔热保温性能。 9、▲窗帘布阻燃等级达到GB/T17591-2006 《阻燃织物》B1级,窗帘布损毁长度(mm)≤150、阴燃时间(s)≤5、续燃时间(s)≤5;投标人提供具有CMA和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检验依据:符合国标GB/T17591《阻燃织物》B1级; 检验结论:符合〈GB/T17591-2006 B1级〉相应技术要求; 检验测试方法:符合国标GB/T5455-2014条件A(实验用气体:丁烷,点火时间12s) 检测技术项目至少包含:窗帘布损毁长度(mm)、阴燃时间(s)、续燃时间(s) 检测结果判定:合格 |
3 |
窗帘轨道 |
10、采用铝合金材质,具有质量轻、强度高、耐腐蚀等优点,能够保证轨道的使用寿命和稳定性。经过喷涂处理的轨道表面颜色均匀、美观,可以与不同的装修风格相匹配。表面通过电泳工艺处理更加光滑、耐磨,具有较好的抗腐蚀性能,能够保持长时间的光泽度。内部镶嵌静音条,能够减少滑轮与轨道之间的摩擦和噪音。以确保轨道安装后的平整度和顺滑度,能够保证轨道在使用过程中不易变形。 |
四、商务需求
说明:
1、带“▲”指标项为关键需求,如出现负偏离,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
2、评分时,如对一项招标商务需求(以划分框为准,一个划分框是作为一项招标商务需求)中的内容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扣分。
序号 |
目录 |
招标商务需求 |
(一)免费保质期内售后服务要求 |
1 |
免费保质期 |
货物免费保质期3年,时间自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从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从质保期满之日起计算,以投标人提供的承诺或售后服务条款为依据。(除该项目设备清单中注明的部分设备的售后服务要求外,其他设备按此执行) |
2 |
维修响应时间 |
免费保质期内,在接到通知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
3 |
违约承诺 |
免费保质期内,如果产品有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损坏,中标供应商应对产品予以维修或更换,全部服务费和更换产品或配件的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免费保修期内维修或更换产品数量(配件按产品计算)达产品总量的50%,免费保修期延长1年。 |
(二)免费保质期外售后服务要求 |
1 |
免费保质期后 |
免费保质期外两年内发生质量问题,中标供应商保证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
(三)其他商务要求 |
1 |
关于交货 |
1.1交货期的要求:签订合同后20(天)日历日内交货安装。(日历日为自然天,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等同于工作日;投标文件中的交货期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条款,若投标文件中响应的交货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时,其投标文件按投标无效处理。) |
1.2交货要求:具有出厂供货证明、合格证,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1.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1.3运输及包装要求: (1)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送货通知后,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由采购方确认,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及时通知采购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2)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行业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包装及装箱,交货时要提供货物明细单一式两份。明细清单应注明到货数量(货物名称、数量等)箱数、装箱顺序等。 |
1.4中标供应商承担货物运输、配送和提供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类似的义务。 |
1.5逾期交货罚则:中标人逾期交货的,将按采购人相关规定处理。 |
2 |
关于验收 |
2.1.1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设备为原制造商制造 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 安全合法使用。 2.1.2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2.1.3中标供应商应将关键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 交付给采购人,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2.1.4采购人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 2.1.5中标供应商应按财政审批的要求,提供有关货物资料,并做好填报申请材料的工作,采购人予以配合。 |
2.2中标供应商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在货物生产整个过程中的监督。如发现中标供应商无能力完成该批货物生产、用料、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有外包现象、生产不能按计划进行等。采购人有权废标或中止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自负,并报采购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
2.4依照招标文件技术、质量标准要求,整批货物出现不合格数量达10%时,视为整批货物不合格,采购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采购人无法按时配置,中标方必须向采购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
2.3当满足以下条件时,采购人才向中标人签发货物验收报告: a、中标人已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全部货物及完整的技术资料。 b、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性能满足要求。 |
2.4货物经过双方检验认可后签发验收报告,由中标供应商提供免费保质文件。 |
3 |
报价方式 |
报价应包括货物、安装、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保质期服务、其他售后服务、税金等费用。 |
4 |
关于付款 |
按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
5 |
关于违约 |
1.中标人不能交货的,需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并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2. 中标人逾期交货的,将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3. 中标人所交付产品、工程或服务不符合其投标承诺的,或在投标阶段为了中标而盲目虚假承诺、低价恶性竞争,在履约阶段则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获取利润的,将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被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评为履约等级“差”并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
五、政策导向
1、2014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进行设备或工程采购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工程机械、装卸机械满足国家现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并鼓励使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2015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中选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的比例不低于30%。
2、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号)、《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7〕8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供应商限制参与政府采购。
3、“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普通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口投标文件
口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名):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正/副本
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普通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名):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包号 |
投标总报价 |
交货期限 |
备注 |
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普通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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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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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价格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2、投标人如果需要对报价或其它内容加以说明,可在备注栏填写。
3、投标报价以人民币报价。总价内包含相关的费用有:人员费用、所需的设备和仪器费用、耗材费用、管理费用、利润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所有由投标人承担的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以及投标费用。
4、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含正本和副本)应分开独立密封包装。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
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标指引表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分项报价表
(4)投标函
(5)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6)投标人情况介绍及资格要求
(7)政府采购优惠主体认定资料
(8)技术规格偏离表
(9)商务需求偏离表
(10)技术部分(格式自定)
(11)商务部分(格式自定)
(12)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
评标指引表
(置于投标文件的首页)
为方便参与该项目的评委专家的评标,快速找到评标事项与该项目投标文件所对应的位置,请投标人参照下表格式,编制本项目评标指引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评标指引表
一、资格性审查指引 |
序号 |
资格性检查项目 |
证明文件 |
起止页码 |
1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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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以上内容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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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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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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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性审查指引 |
序号 |
符合性审查项目 |
说明(符合/不符合) |
1 |
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
(投标人无须填写,专家评审) |
2 |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且投标文件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未有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
(投标人无须填写,专家评审) |
3 |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投标人无须填写,专家评审) |
4 |
投标报价高于财政预算限额(最高投标限价)的; |
(投标人无须填写,专家评审) |
5 |
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 |
(投标人无须填写,专家评审) |
6 |
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
(投标人无须填写,专家评审) |
7 |
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响应条款偏离表》做出评判); |
(投标人无须填写,专家评审) |
8 |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 |
(投标人无须填写,专家评审) |
9 |
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或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 |
(投标人无须填写,专家评审) |
10 |
投标文件载明的交货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
(投标人无须填写,专家评审) |
11 |
投标文件载明的免费保修期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
(投标人无须填写,专家评审) |
12 |
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的; |
(投标人无须填写,专家评审) |
13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投标人无须填写,专家评审) |
三、综合评分指引 |
评分类别 |
评分项目 |
对应章节 |
起止页码 |
技术部分 |
(请根据项目评分表内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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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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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分 |
(请根据项目评分表内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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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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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分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编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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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于“综合评分指引”请投标人按照评分细则表的评分要求,根据各评分项目以自上而下的顺序编制。因项目次序混乱而影响评标效率及评标结果者,投标人自负其责。
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期内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非中国境内居民,可提供公安部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我单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表我单位签署(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参与项目投标、澄清投标文件、签署合同和处理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务。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处理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消失;被授权人无转委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被授权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手机:
投标单位(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须提供被授权人有效期内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标人确保被授权人的联系方式正确,并保证在项目开评标过程中及项目履约期间保持电话、手机畅通。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联系的情况,投标人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三、分项报价清单表
(一)项目报价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原产地 |
制造商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合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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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即:投标总价;币种:人民币;单位:元):大写: |
注:1. 请根据“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二、货物清单”填写;本表格式不得修改。
2. 所有价格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投标总价应为以上各分项价格之和;投标总价和项目报价表中单个采购预算条目报价均不得超过对应的财政预算限额,否则将导致无效投标。
3.单价、合价和投标总价为包干价,即三者均应包含设备的价款、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咨询、服务、保险、税费、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以及技术和售后服务等其他各项有关费用。
4.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项目报价表的投标总价一致。
5. “原产地”是指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而非品牌总公司所在地。
6.详细填写所投货物的制造商名称;若如所投产品属于定制类的非量产货物或无具体型号的货物,可以不填写型号等信息,但应当标注投标产品为定制产品。
投标单位公章(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函
1.致: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普通教室设备采购项目)的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我方愿以投标书中《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投标人将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
3、我单位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单位如有幸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我单位已认真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内容,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放弃提出对招标文件误解及质疑投诉的权利。
5、如我单位有幸中标,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采购合同的附件约束我单位。
6、我单位愿意向采购人提供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投标人:
地址:
电话/手机:
传真:
邮箱:
投标人单位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该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文书送达。因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
五、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致: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
我公司承诺:
1.我公司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
2.我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我公司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4.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5.我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我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7.我公司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
8.我公司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公司的成本价,否则,我公司清楚将面临投标无效的风险;我公司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我公司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公司清楚,若我公司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投标保证金将不被退还,且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公司中标本项目,我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公司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公司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公司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9.我公司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公司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0.我公司承诺不非法转包、分包。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六、投标人情况介绍及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情况介绍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要求提供)
特别提示: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条“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相关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的情形处理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声明函
填写指引:
1、该部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不属实的,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该部分内容填写需要参考的相关文件:
(1)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下简称300号文);
(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请依照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声明函,不要随意变更格式;声明函不需要盖章或签字;
4、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
(1)声明是中小企业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下内容:
第一处,在“采购人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人名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本项目的采购人,而是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处,在“项目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项目名称;
第三处,在“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填写所采购货物(标的)的具体名称(以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用户需求书“货物需求明细”的“货物名称”一栏为准);如果涉及多项货物(标的)为同一企业制造,“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可以如实填写多项货物;
第四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下划线处填写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所属行业详见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章节或第三章用户需求书“货物需求明细”中的所属行业信息);
第五处,在“企业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制造商名称;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下划线处如实填写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划线处如实依照300号文填写相应的企业类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以不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致,供应商如有疑问,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判断。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
(2)声明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相关内容,具体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
(3)声明是监狱企业须填写《监狱企业声明函》的三项内容(填写位置的字体已加粗),具体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
5、若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包括联合体或分包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的),则声明函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判定,如判定声明函无效的,相关供应商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若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声明函的有效性由评审委员会判定,如评审委员会判定声明函无效,相关供应商不享受价格扣除(但不作投标无效处理)。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要求制造商本身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致),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要求制造商本身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致),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 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标人(投标单位):
日期:
说明: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如因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引起的质疑、投诉、信访或其他方式情况反映等,供应商须自行澄清,并提供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划型证明。对于不能出具企业划型证明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声明内容视为无效、不享受相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等。
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货物)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相关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制造商为(单位名称),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标的名称),制造商为(单位名称),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投标人已知悉《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投标人(投标单位):
日期:
说明: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③监狱企业声明函【货物,提供监狱企业货物的供应商如需享受优惠政策,还须另行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监狱企业制造。相关监狱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制造商为(企业名称),属于监狱企业;
2.(标的名称),制造商为(企业名称),属于监狱企业。
……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投标人(投标单位):
日期:
八、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技术要求 |
投标技术响应 |
偏离情况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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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技术要求偏离表的序号、货物名称、招标技术要求等栏目对应“用户需求书”中的“技术要求部分”章节相关内容。
2、“投标技术响应”一栏必须一一对照“招标技术要求”,详细填写投标人自身投标货物的具体参数,而不能不合理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以体现具体响应情况。“投标技术响应”必须与所投产品客观实际保持一致,响应不实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将依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或受到行政处罚。
3、“偏离情况”一栏填写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其中:“正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优于招标技术要求”,“负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技术要求”,“无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与招标技术要求一致”。“投标技术响应”对比“招标技术要求”存在响应不全(包括未响应整项招标技术要求或者未响应一项招标技术要求的部分内容),均视为“负偏离”。带★号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条款,不作为评分准则中的评分内容,如未响应或出现负偏离的,将做投标无效处理。“偏离情况”必须与所投产品客观实际保持一致,响应不实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将依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或受到行政处罚。
4、未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招标技术要求,可以不提供证明资料(如实响应即可)。
5、证明资料条款响应要求:要求提供证明资料(且已对证明资料的形式、内容作出明确要求)进行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说明”一栏中列明是否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证明资料,以及所提供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的所在节点(位置),以便评审;此类条款应严格依照要求的形式、内容提供证明资料,如未提供证明资料(或:证明资料的形式、内容等不符合要求;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技术要求;证明资料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技术要求),且投标人在“偏离情况”一栏响应为“正偏离”或“无偏离”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将判定为负偏离。
6、投标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均要求原件备查。
7、评审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是否存在虚假响应予以认定,并视情况经招标机构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8、除招标文件另有注明外,投标文件其它位置如出现与本表中投标参数不一致的信息,均以本表信息为准。
九、商务需求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目录 |
采购人要求内容 |
投标人响应情况 |
偏离情况 |
(一)免费质保期内售后服务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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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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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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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费质保期外售后服务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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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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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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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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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商务条款”一栏必须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商务需求”的内容分别对应“(一)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二)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要求、(三)其他商务要求”的内容进行填写。
2. “投标商务条款”一栏必须详细填写投标商务条款的内容。
3. “偏离情况”栏中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投标人在《商务需求偏离表》填写的“投标商务条款”与《商务需求》的“招标商务条款”存在填写不全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示例,“招标商务条款”共有10项参数,投标人只响应了9项,填写不全,则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
5.投标人所填写的“偏离情况”与评审委员会判定不一致时,以评审委员会意见为主。另,判定结果不一致的参数超过一定数量的,则评分项“商务偏离情况”将不得分(即计为0分)。
一定数量的设置:(1)《商务需求》全部参数数量10%(四舍五入取整数)不足3条的,以3条为标准;(2)《商务需求》全部参数数量10%(四舍五入取整数)超过10条的,以10条为标准;(3)其他情况,按《商务需求》全部参数数量10%(四舍五入取整数)为标准。
6.交货期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7.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交货期”应当与本表填写的“交货期”一致。如填写不一致,以本表填写的“交货期”为准。
投标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
十、技术部分(格式自定)
主要内容应包括(根据招标项目需求及评分标准中涉及的有关内容编制):
十一、商务部分(格式自定)
主要内容应包括(根据招标项目需求及评分标准中涉及的有关内容编制):
1.
2.
十二、其它招标文件未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
(一)合同条款
(仅供参考,项目具体要求以招标项目需求为准)
甲方:
乙方:
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号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由 单位为中标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 (以下简称甲方)和 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服务项目,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服务时间: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 元,含一切税、费。本合同总价包括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荷载试验所需的设备仪器费、车辆租赁费、服务和技术费用等,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甲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
支付方式:分期支付。
第二条 服务范围
1、
2、
3、
4、 其他合同未明示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时间要求及阶段成果
1、合同签订 天内完成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包括工作大纲和试验细则的编制;
2、
3、
4、
第四条 咨询服务资料归属
1、所有提交给甲方的咨询服务文件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咨询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在提交给甲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2、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咨询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3、合同履行完毕,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保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负责与本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2、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服务工作有关的资料。
3、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试验成果评估报告的评审。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应按照 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要求按期完成本项目咨询服务工作。
2、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工程进度和成桥荷载试验工作质量,并满足交通部交工验收相关标准。
3、向甲方提交检测资料等各 套,一套电子版文件。
4、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1、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咨询服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十条 甲方的责任
1、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一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期即本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乙方的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3、乙方对甲方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
4、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人员要求
1、参加本项目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2、 参加本项目的试验人员的配置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书和试验服务组织实施方案一致。
3、必须以直属试验人员参与本项目服务,不得使用挂靠队伍。
第十三条 乙方咨询服务工具要求
1、乙方应配备中标项目所需的足够数量的仪器、仪表以及工具等设备。用户不需向乙方提供施工工具和仪器、仪表。
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自备车辆。
第十四条 保密要求
1、由甲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乙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乙方。
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3、乙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4、乙方参加项目的有关人员均需同甲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验收
1、由用户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用户需求直接验收。
2、验收依据为 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十六条 付款方式
1、本项目预付款(人民币): 。
2、进度款按项目进度节点支付,具体付款时间约定如下:
扣除预付款后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用,每季度10日前凭工作量报表支付上季度服务费用,并附上甲方认可的季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办法
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风险责任
1、乙方应完全地按照 号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目,出于自身财务、技术、人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在实施荷载试验过程中应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责,若由乙方原因发生的各种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可在支付合同余款中扣除合同价款千分之一。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试验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大纲要求时,应继续完善试验工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必须在甲方提出要求后7天内无条件修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若甲方发现乙方派出的试验服务人员或提供的试验仪器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在3天之内按要求派出人员或提供满足投标文件承诺的仪器设备,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其他
1、本合同与 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如有抵触之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号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
(2)投标文件;
(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认可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行: 开户行:
人民币帐号: 人民币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二)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
采购人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 联系人及电话 |
|
中标金额 |
|
合同履约时间 |
自 至 |
履约情况评价 |
总体评价 |
□ 优 □ 良 □ 中 □ 差 |
分项评价 |
质量方面 |
□ 优 □ 良 □ 中 □ 差 |
价格方面 |
□ 优 □ 良 □ 中 □ 差 |
服务方面 |
□ 优 □ 良 □ 中 □ 差 |
时间方面 |
□ 优 □ 良 □ 中 □ 差 |
环境保护 |
□ 优 □ 良 □ 中 □ 差 |
其他 |
评价内容为: 评价等级为:□ 优 □ 良 □ 中 □ 差 |
具体情况说明 |
|
采购人意见 (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
1、本表为采购人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时所用;
2、履约情况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请在对应的框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说明”一栏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册 通用条款(公开招标)
第一章总则
1.通用条款说明
1.1采购人发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版本,列出本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内容。如有需要,采购人可以随这些条款增加附录或补充内容。
1.2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等内容。
1.4“通用条款”是通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5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招标说明
本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并参考有关法规,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供应商。
3.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采购人”系指受采购人委托负责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本项目系指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2“采购人”或“招标人”: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3“投标人”或“投标方”,即供应商,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4“评审委员会”和“谈判小组”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标(谈判)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5“日期”指公历日;
3.6“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7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4. 政府采购供应商责任
4.1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事业。
4.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
5.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内容。
5.2联合体投标
5.2.1 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5.2.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5)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人;
(6)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8)本通用条款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说明的除外。
6.政策导向(以下政策如有更新,以最新的为准)
6.1 2014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进行设备或工程采购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工程机械、装卸机械满足国家现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并鼓励使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2015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中选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的比例不低于30%。
6.2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号)、《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7〕8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供应商限制参与政府采购。
7.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7.1 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须为正版软件。
7.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或行业标准。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3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或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4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5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7.6 对工期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其所投项目应提交详细的《交货进度表》,列明交货计划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验收。
7.7 投标人必须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相关及类似的义务。
8.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9.踏勘现场
9.1如有需要(详见专用条款),采购人或采购人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所约定的时间、地点踏勘现场。
9.2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以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于统一时间地点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前往。
9.3采购人必须通过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
9.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采购人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10.招标答疑
10.1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或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疑问或询问。
10.2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问题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出疑问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并加盖单位公章。
10.3采购人对疑问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包括网站发布信息)为准。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通用条款第13.3、13.4款规定执行。
10.4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组织现场答疑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采购人另行书面通知(包括网站发布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与现场答疑会。
10.5未参与招标答疑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第二章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11.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采购人在招标(或谈判)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11.2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提出疑问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1.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人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不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人都将在澄清或修补、答疑的期限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答复或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2.2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含澄清纪要),投标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质疑或投诉。
12.3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审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1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13.4采购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澄清或修补、答疑的期限截止时间前以网站公开发布形式或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4.1 投标人与采购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但翻译错误的除外。
1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1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15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7.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
18.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8.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投标人提供证明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以证明投标人响应的真实性。它包括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8.2.1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8.2.2投标产品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8.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投标技术方案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投标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得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8.2.4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清晰阅读、识别和判断;
18.2.5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清晰被阅读、识别和判断,提供原件扫描件。
18.3相关资料不符合18.2款要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为投标技术方案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投标无效处理。
18.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8.2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满足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来评判。
18.5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9.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9.1对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项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社保情况等内容以及《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中涉及的资格证书,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照片,原件备查。有关扫描件(或照片)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清晰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或照片)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投标无效处理,涉及《评标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0分处理。
19.2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若原有资质证书处于年审期间,须提供证书颁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需提供的,供应商应做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投标。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具体见专用条款中投标有效期的天数要求。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 在特殊的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人此项要求,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的延长投标有效期;
20.3 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结束。
21.关于投标保证金
21.1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因受到主管部门处罚锁定投标权限的除外)。
本项目参照以上规定,投标保证金无需提交,若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21.2规定情形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采购监管部门,由采购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21.2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一)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3.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装订
23.1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提交一个密封信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的字样,若本项目(或包组)接受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投标,应将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投标协议》和《投标联合体授权主体方协议书》一并提交。开标一览表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文件为纸质投标文件,含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应标明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应按A4篇幅装订成一册,装订应牢固不可拆卸。装订好的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外密封袋中。
23.3 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23.4 对于因标书标识不清、装订不牢、密封不严等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该投标人自负。
23.5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按24.1-24.2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专用条款中招标公告注明的地址送至招标机构。
23.6 邮寄、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3.7 投标文件电子版:电子光盘一张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截止日期
24.1招标机构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所规定的时间,逾期不予接收,若投标人弃标,应在截标前书面通知采购人并出具书面弃标函。
25.样品的递交
25.1 原则上,不接受样品要求(如有要求,详见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第二章相关内容)。如确有必要,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能反映货物材质或关键部分的极少部分的尺寸、价值不大的样品,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交《样品清单》,所提供样品必须密封包装,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5.2投标样品上必须标注“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样品编号、样品名称”等信息,但不得显示指向任何投标供应商的信息、生产厂家的商标,或者其他的标记标识。需要安装的投标样品必须为安装完整的成品,由投标供应商自行组织安装。
25.2.1样品递交签到:
投标供应商授权人要求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盖公章)、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样品清单(加盖公章),到达采购人,按采购人工作人员指引进行样品递交签到。
特别注意事项:(1)上述资料提供不齐全的,不予签到;(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签到;(3)未进行签到的,样品不予接收。
25.2.2 样品接收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进行投标样品接收。投标样品接收必须进行身份核对、样品核对、登记确认、顺序编号。
(1)身份核对。采购人核对投标供应商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盖公章)、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资料不齐全的,不得接收投标样品。
(2)样品核对。采购人工作人员将投标样品与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清单》(盖公章)进行一一核对。有不一致的或损坏情况的,将要求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在《样品清单》上注明。
(3)登记确认。在完成身份核对及样品核对后,投标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必须在《样品接收登记表》上登记确认。
(4)顺序编号。采购人工作人员按投标样品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25.3采购人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投标样品摆样,指引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将投标样品搬运到指定地点摆放、拆除包装,按要求摆放整齐。
25.4样品的退回:(1)未中标的供应商投标样品,采购人工作人员将按规定通知其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在项目完成评审后的三天内取回。(2)中标的供应商投标样品,将按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通知采购人代表三天内取走。投标样品移交时,采购人工作人员将再次核对供应商授权委托人或采购人代表身份、核对《样品清单》,签字确认后并取走样品。
25.5投标样品未能及时退回的,采购人工作人员将及时存放到样品室,并发函或电话敦促相关单位取回。经敦促仍未能按规定取回的,视同投标供应商或采购人放弃取回,采购人将定期清理。
26.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6.1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递交。
26.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6.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将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有关情况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26.4采购人不退还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开标
27.开标
27.1 采购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不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27.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只委派一名代表,且必须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会议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27.3 开标会由采购人主持,开标程序如下:
27.3.1采购人核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若不能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或不相符,则不能参与开标会议;
27.3.2招标机构将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出席。
27.3.3开标时,招标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开标一览表(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7.3.4 开标时,招标机构仅拆封开标信封。如投标人未单独密封包装开标信封,招标机构有权拆封投标文件。
27.3.5按照本通用条款第26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7.3.6 无论如何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7.3.7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7.3.8 供应商在开标过程中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现场明确提出,未明确提出的,即视为认可开标结果。
第六章评标要求
28.评审委员会组成
28.1开标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行为规范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审专家通过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
为保证评委人选的专业性,以及评标中的公平公正性,评审委员会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的《评标授权书》参加评标。
28.2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8.3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8.4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28.5 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9.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29.1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29.2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29.3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的;
(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资格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
30.独立评标
30.1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31.投标文件初审
31.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1.2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打√为通过审查,打×为未通过审查。
31.3 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供应商家数的计算:
31.3.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31.3.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1.3.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1.4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1.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个人分阶段参与编制;
31.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1.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1.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1.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1.4.6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31.4.7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1.4.8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1.4.9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
31.4.10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31.5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和31.4条款所列情形外,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
32.澄清有关问题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33条,凡属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3.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3.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3.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3.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3.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3.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用条款32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4.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35.实地考察、演示或设备测试
35.1在招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本项目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或实地考察或检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投标人应随时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35.2若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演示或设备测试的,投标人应做好相应准备。
36.评标方法
36.1最低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6.1.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6.1.3定性评审法
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36.2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36.3重新评审的情形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36.3.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6.3.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6.3.3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36.3.4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采购监管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监管部门。
36.4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采购监管部门:
36.4.1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36.4.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36.4.3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36.4.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
第八章定标及公示
37.定标方法
37.1非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7.1.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37.1.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7.1.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37.2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用自定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37.3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
38.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9.中标公告
39.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结束后,采购人将在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发布公示日期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评标结果。
39.2质疑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0.中标通知书
40.1中标公告公布后,公示期内无人投诉,请中标人凭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采购人领取《中标通知书》。
40.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40.3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采购人有权吊销中标通知书或终止采购合同。
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41.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41.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
41.2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41.3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采购人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采购监管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经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41.4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由采购人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组织采购活动。
41.5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采购监管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按规定要求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42.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人。
43.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采购人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4.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4.2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44.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44.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45.履约担保
45.1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45.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通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废除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45.3项目服务期满之后,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履约担保手续。
46. 合同的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人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采购人处备案。
47.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3号)相关规定执行。
48.供应商违法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投诉的;
(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质疑处理
49. 质疑提出与答复
49.1提出质疑
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49.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9.3质疑条件
49.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9.3.2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49.3.3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合理的事实和依据;(3)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注:质疑函范本可在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
49.4提交材料
质疑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9.5收文部门
采购人处。
49.6收文办理程序
49.6.1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符合质疑条件的办理收文,出具收文回执;
49.6.2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1)质疑主体、时限不符合的,不予收文;(2)质疑函内容、提交人身份证明不符合的,开具补正告知书,供应商可在质疑期内补正后重新提交。
49.7质疑答复时限
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49.8投诉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50. 质疑后续处理
50.1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50.2 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