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严肃校纪校规,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其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事业部门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规定如下:
第一条 加强劳动纪律管理
1、全校除教学人员外,其它各类人员都必须实行坐班制;各部门必须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和严格的请假审批制度。
2、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访友,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再审批探亲假;职工全年请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婚、丧、产等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的;
4、损害学校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部门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7、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8、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离职:
1、公派出国:短期出国人员(六个月以下)在国外超期滞留三个月以上者;长期出国人员(六个月以上)在国外超期滞留一年以上者;
2、因私请假出国(包括探亲、访友、旅游等),未经批准延长,超期一个月者;
第四条 处理程序
1、各部门对有上述情况的职工,在一个周内将处理意见和有关事实材料报学校办公室;
2、学校办公室对违纪事实进行核查,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3、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后,对辞退人员,由所在部门通知当事人办理辞退手续,辞退手续办理中的未尽事宜,按《全民所有制事业部门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执行,学校办公室代表学校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五日内,可向教代会提出申诉;十五日之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或人才流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对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由学校办公室代表学校发给《自动离职通知书》,限期一个月内调离学校,结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辞退证明书》和《自动离职通知书》在本人签收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由配偶或有民事能力的亲属签收,在无法履行签收的情况下,在报刊上和校园网上予以公告。
4、学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0%;工作五年至十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工作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75%,实行待业保险后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5、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6、对被处理的职工,有关部门和部门要做好思想工作。
7、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部门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有关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的职工管理,严肃校纪校规,不断强化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及时将有关违纪情况报学校,以便学校及时研究处理。如发现部门对职工放任自流,管理松懈,职工长期不在岗,将酌情对部门进行扣减编制和津贴。严禁知情不报和弄虚作假,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陷害他人而伪报的有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根据情节轻重,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辞退工人和代课教师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代会负责解释。如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教职工评聘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促进学校发展,根据行政会议研究,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华中师大龙岗附中教职工评聘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具体如下: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计划生育政策的。
2、不服从学校正常的工作安排(含级组、科组、处室安排的工作)。
3、在教学常规检查中被列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教育教学效果差的。
4、在校级以上组织的考试工作中(含外派人员),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5、无故旷课一节(含活动、旷会)或旷工半天以上的。
6、没有按要求进行公共安全教育或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教育教学安全事故的。
7、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利用职务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9、在校园内无理取闹或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玩忽职守而导致学校整体形象、声誉受损的。
11、因工作失职而导致学校公共财务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按市值计)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教职工评、聘职称,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给予一票否决。正编教职工情况严重者,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聘用教职工,视其情况轻重给予扣发奖金、不再续聘或立即解聘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根据龙岗区教师请假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此规定。
具体如下:
一、劳动纪律要求:
1、教职员工必须准时上、下班,不串岗,不早退。
(1)上午上班时间不得晚于8:00,下班时间不得早于11:30。
(2)下午上班时间不得晚于2:30,下班时间不得早于5:30。
(3)有晚修的老师进班时间不得晚于晚上7:00,下班时间不得早于晚上10:00。
2、按时上、下课。不抢课,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
3、教师在空课时间不应做私事和长时间的闲谈,应充分利用空课时间在办公室阅读教学资料,备课或批改作业等教学业务工作,或在阅览室读报刊。
4、教师在办公时间不大声喧哗、不玩游戏,不妨碍、影响他人工作。
5、教职员工必须准时参加升旗仪式,学校集会,部门、级组、科组及备课组会议。
6、教职员工必须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或部门安排的工作。
7、教职员工必须严格按照请假制度进行请假。
二、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1、部门主任、年级组长直接管理并检查本部门、年级组教职员工的劳动纪律,并将综合考勤情况上报到学校办公室。
2、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年级进行不定期的劳动纪律检查或抽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两次。
3、教职工的出勤情况每学期统计公示一次,并要求在年终考核表中如实填写。
三、对迟到、早退、缺勤、缺岗的处理:
迟到、早退指不按时上班、上课、早读,不按时参加升旗仪式,学校集会,部门、级组、科组及备课组会议。
1、部门主任、年级组长劳动纪律检查中发现教职员工无故迟到、早退的,达2次及以上的,及时提醒教育,并按华中师大龙岗附中在编(临聘)教职工岗位津贴分配方案扣除相应工资、岗位津贴。一个学期内迟到、早退超过十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评先,并扣除相应工资、岗位津贴及年度考核奖金的50%。
2、学校办公室在劳动纪律检查中发现教职员工无故迟到、早退的,及时批评教育,一个学期内迟到、早退超过六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评先,并按《华中师大龙岗附中在编(临聘)教职工岗位津贴分配方案》扣除相应工资、岗位津贴及年度考核奖金的50%。
3、因病假、事假不在岗达一个月及以上者扣除当月月岗位临时津贴。
4、教职员工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学校集会、部门、级组、科组会议的。凡超过五次的,按无故旷工处理,并扣除相应工资及当年年度考核奖金,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评先。
5、教职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请假制度规范请假,学校办公室在劳动纪律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部门、年级违规批假的,除按规定处理当事人之外,部门负责人、年级组长作违纪处理。发现教职员工不按请假制度规范请假的,如通过部门、年级请假后,请假条不交学校办公室存档的,按旷工处理。
五、关于请假:
1、请假时间、审批程序及权限:
(1)任课教师:半天以内由年级组长审批并上报落级行政;1天以内(含1天)逐层上报给年级组长、教学处主任,由主管副校长审批;2天以上(含2天)至1个月以内须逐层上报给年级组长、教学处主任、主管副校长,由校长审批;1个月以上至半年以内由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半年以上由区教育局领导审批。
(2)教辅人员: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主管审批;2天以上(含2天)上报部门主管,由主管副校长审批;1周以上(含1周)上报部门主管,由校长审批。
(3)行政干部:1天以内由主管副校长审批;2天以上(含2天)由校长审批。
2、请假程序:
(1)请假人到办公室领取统一的《华中师大龙岗附中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2)逐级审批后,将申请表交办公室备案;
(3)假期期满后,请假人须向审批人销假(请病假的须持有医院证明)。未经销假而造成考勤统计失误等,由请假人自行负责。
3、请假人假期期间的相关待遇按《龙岗区教工请假制度》执行。
4、凡参加各级各类教研科研、学术活动的教师,应首先按上列第一条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后方可参加,否则,一律按旷课(工)处理。
5、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升旗仪式,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6、请假人应配合年级和主管领导做好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六、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聘用教师、聘用员工。
七、本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华中师大龙岗附中
201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