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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来源: | 作者:罗素容 | 发布日期:2018-05-24 】

一、家长委员会的宗旨

协助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落实我校“和美教育” 的办学理念,培养“具有中华传统美德和现代国际能力的高素质社会主义建设者”的育人目标;实现创建“高品质、特色明、创新型、国际化”的全国知名学校的办学目标。

二、家长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

家长委员会是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督促学校依法办学的组织机构。家长委员会由具有各方面代表性并在社会上有威望的学生家长组成,其成员由各年级组推荐,经学校研究后确定,具有代表性,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中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助手。

三、家长委员会的任务

  1. 听取学校的工作汇报,充当学校管理工作的参谋;

  2. 对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工作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3. 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4. 协助学校解决发展中的困难;

  5. 发动家长尊师爱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6. 参与制定家长学校的教学计划,并按计划参与家长学校的教学活动;

  7. 协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8. 宣传、表彰家庭教育工作突出的优秀家长。

四、家长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学生家长代表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人、法律顾问一人,委员若干名,设家长委员会工作室,德育处协助做好日常工作。

  1. 家长委员会每三年为一届,根据情况一年可进行一次补选。

  2. 家长委员会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可考虑进行调整。

  3.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活动1-2次。

若因工作需要,学校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会议,但必须提前一天通知。